希望心儀不要介意,我只是把我知少少的講出來。
想大家安全情况下玩這個選舉。
引用:
原帖由 心儀 於 2014-3-19 22:30 發表
*造型照的作品肖像權為得獎者及[CD生活美學]共同擁有,及默認為將來用作圈內推廣之用*
*如果得奬者不接受條款可選擇放棄獎品*
*而獎品不會有後補獎品及不可轉讓他人及兌換現金*
先不談這個默認有沒有法律效力。
其實,香港行普通法,
並沒有肖像權這會事。
所以你話[CD生活美學]共同擁有一張相既肖像權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。
不過,更嚴重的反而是個人私隱問題。這就大件事了:
引用: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supplement/service/art/20110805/15494652
熟悉私隱條例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:「…男人着女裝有易服癖,都算係私隱…」
即係,CD相屬於那位CD既私隱,[CD生活美學]會用別人既CD照片(即個人私隱)來宣傳,就有機會抵觸個人私隱條例。
而不是普通照片一次許可就成事那樣處理了。
舉個例:
在這個topic,心儀在第20樓,重用了CompactDisc的CD相。那張相在重新使用前,CompactDisc沒有得到心儀的通知。心儀已經算抵觸了個人私隱條例第35條C。 資料使用者須—(a) 告知有關資料當事人—
其實在使用這種觸及個人私隱時,一定要以書面通知當時人。
(2) 資料使用者須—
(a) 以書面告知有關資料當事人—
(i) 該資料使用者擬如此提供有關個人資料;及
(ii)
該資料使用者須收到該當事人對該擬進行的提
供的書面同意,否則不得如此提供
該資料;
(b) 向該當事人提供關於該擬進行的提供的以下書面資訊—
(i) (如該資料是擬為得益而提供的)該資料是擬如此提供的;
(ii) 擬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種類;
(iii) 該資料擬提供予甚麼類別的人士;及
(iv) 該資料擬就甚麼類別的促銷標的而使用;及
(c)
向該當事人提供一個途徑,讓該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
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,透過該途
徑,以書面傳達該當事人對上述的擬進行的提供的同意。
很煩呢?對不對?不過如果沒有做以上的話,就真係有排煩了。
這個選舉用默認方法取得CD照片(私隱之一),我估應該已經會觸犯左私隱條例第35條。
(如果我推測沒錯的話。)
而後果最差會是以下:
(5) 資料使用者未經採取第(2)款指明的每一項行動,而將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人,
以供該人在直接促銷中使用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—
(a) 在該資料是為得益而提供的情況下,可處罰款$1000000及監禁5年;或
(b) 在該資料並非是為得益而提供的情況下,可處罰款$500000及監禁3年。
所以[CD生活美學]最好同優勝者簽個約,重要寫埋邊張相,可以用既期限。
(過期就唔可以再用等等。)否則,唔好話無人提醒你/你地。
其實,計我話,最好就取消晒d宣傳。只選不會用作廣告等等,唔知乜圈內用等等。
你睇下暫時得咁少人參加,少過5個人,係咪都係幾個版主自己選人,大家投票個part都唔洗玩啦,係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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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PFG2014 於 2014-4-20 05:38 編輯 ]